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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金华市磐安县专职社区工作者招用公告

发布:2023-10-08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2023年金华市磐安县专职社区工作者招用公告已发布,计划招聘22人,报名时间:自2023年10月16日8时至10月17日17时止。考试科目为《综合基础知识》,笔试时间:暂定2023年10月21日下午14:00-16:00,需要的考生可参考2023年浙江事业单位考试课程进行备考,浙江公务员考试网现将其发布如下:

    2023年磐安县专职社区工作者公开招用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社区工作力量,推进专职社区工作者队伍职业体系建设,经研究决定公开招用一批专职社区工作者。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用计划

    全县计划公开招用专职社区工作者22名,具体招用职位、人数和报考资格条件,详见2023年磐安县专职社区工作者公开招用计划表(附件1)和资格审查办法(附件3),或登录磐安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panan.gov.cn/)查询。

    二、招用对象和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严守党纪国法,品行端正,热心社区工作。

    (二)具备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及相关社区工作业务知识。

    (三)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史,无开除公职史。

    (四)学历及户籍要求:

    1.面向社会公开招用人员: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具体分类及名额详见附件1),专业不限,年龄在18-40周岁,具有磐安县户籍,研究生学历不限户籍。

    2.面向退役军人:具有高中及以上学历(名额详见附件1),专业不限,年龄在18-45周岁,具有磐安县户籍。

    三、招用方法和程序

    本次招用按照“发布公告、网上报名、资格初审、笔试、资格复审、面试、体检、政审、公示、办理聘用手续”流程进行。

    (一)报名时间和方式

    1.报名时间:

    自2023年10月16日8时至10月17日17时止。

    2.报名方式:

    用微信扫一扫微信报名工具小程序(见下图左侧)进行报名。用钉钉扫一扫专职社工报名小程序考生联络群钉钉二维码(见下图右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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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报名须知:

    ①扫微信报名工具小程序,把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学历学位证书(留学人员提供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社工证、退伍证等报名需要提供的资料在微信小程序上如实填写。

    ②钉钉扫2023年专职社区工作者考生联络钉钉群(见上图),方便接收通知等信息。

    ③已在我县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上班的,必须在报名表中经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同意,并加盖单位公章。

    ④考生只能选择1个职位报考,重复报名的取消报考资格。不符合报考职位条件的,取消报考资格。

    4.报名咨询电话:县民政局0579-84661895

    县人力社保局0579-84662046

    (二)资格初审

    资格初审为2023年10月18日至10月19日。资格审核通过人员及领取笔试准考证时间、地点等详情将在磐安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panan.gov.cn/)发布。

    根据报考人员提交的信息资料,进行资格初审。面向社会公开招用人员职位通过资格审核人数不足招用计划3倍的,核减相应招用职位数量。安文街道和新渥街道面向退役军人职位通过资格审核人数不足招用计划2倍的,相应核减该招用职位数量,核减数分别划归“安文街道和新渥街道面向社会公开招用人员职位”招用职位,并不再重新组织报名。

    (三)笔试

    笔试时间:暂定2023年10月21日下午14:00-16:00,考试时间、地点以准考证为准。

    笔试采取闭卷形式进行,考试科目为《综合基础知识》,满分为100分。报考人员必须同时携带准考证和第二代有效身份证,按照准考证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综合基础知识》包括法律、时事政治、社区知识和社区党建、社区实务、写作等,不指定参考用书。

    笔试合格分数线为60分,笔试成绩不合格的,不能列入面试对象。

    (四)资格复审

    按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1:2确定面试对象。最后一个名额如笔试成绩相同的,成绩相同人员均进入面试。开考职位中出现不足规定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

    面试前进行资格复审。资格复审通过的,领取面试通知书。入围面试对象不按规定时间、地点领取面试通知书的,或资格复审不合格的视作放弃面试不再递补。

    资格复审时需提供《磐安县专职社区工作者公开招用报名表》、身份证、户籍、学历证书(同时提供教育部学生信息网在线生成的《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社工证、退伍证及报考职位所需的其他证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留学人员还应提供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五)面试

    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满分100分,合格60分,保留2位小数。面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面试不合格者,不能列入体检、考察对象。

    总成绩计算公式:总成绩=笔试成绩×40%+面试成绩×60%+加分项。

    加分项:具有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的加1.5分,具有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的加3分,具有高级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的加5分。

    (六)体检

    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1:1.5(有小数的四舍五入)确定入围体检对象(总成绩相同的排序方式:持有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资格证书、笔试成绩、面试成绩)。体检工作参照《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政策执行。

    报考人员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作放弃体检。报考人员放弃体检或体检不合格的,均不予递补体检。

    (七)考察程序

    体检合格者列为考察政审对象。考察按中组部《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试行)》(中组发〔2021〕11号)执行。考察时需对考察对象开展资格条件复查,考察结果仅作为本次是否招用的依据。

    放弃考察、考察结论为不宜招用、或在公示前放弃招用资格的,按招用职位和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递补考察。

    (八)聘用手续办理

    1.考察程序结束后,拟聘用人员名单向社会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没有反映问题或反映有问题经查实不影响聘用的,办理聘用手续。对反映有问题并查有实据影响聘用的,不予聘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将暂缓聘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聘用。

    2.被聘用人员收到聘用通知,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的,取消聘用资格。

    3.聘用对象与相关街道、乡镇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劳动合同制,首次签订合同期限为3年,试用期6个月。试用期由所在单位负责考核,经考核认定为合格者,正式聘用;经考核认定不合格或不服从职位安排者,不予聘用。聘用对象在首次合同期内未能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合同到期满后不再续签。

    4.专职社区工作者工资福利待遇按照县有关规定执行。

    5.如聘用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常退休,其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仍未满15年的,单位不承担退休后续缴费费用,由本人自行解决。

    四、其他事项

    (一)本次招用所涉及的户籍所在地、身份证等相关材料时间认定统一截至2023年10月16日。

    (二)本次招用资格审查通过人员名单、笔试成绩、入围面试人员、体检、考察人员名单、拟聘用人员名单等均在磐安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panan.gov.cn/)公布,报考人员应及时登录磐安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查询信息,有关事项不再另行通知。

    (三)报考人员对在磐安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示的相关内容(含本公告)有异议的,可在公布、公示之日起7日内向县民政局反映。联系电话:0579-84661895。为保证招用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规范操作,合法有序,接受社会广大群众监督,举报电话为:0579-84662398。

    (四)报考人员报名时所提交材料应当真实、准确、有效。凡提供虚假材料获取考试和招用资格的,或有意隐瞒本人真实情况的。一经查实,即取消考试和聘用资格。

    (五)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按照中组部、人社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公务员考试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人社部发〔2016〕85号)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六)在下次专职社区工作者公开招用公告前,相应职位缺编的可在此次报考相应岗位人员中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未体检、考察的,需按程序招用),时间截至2024年9月28日。

    (七)对考察程序、公示(拟录用)后放弃的人员,将记入专职社区工作者招用考试诚信库,3年内不得报考磐安县专职社区工作者。

    (八)本县在职专职社区工作者(含试用期)以及本公告发布之日前3年内辞职或被辞退的专职社区工作者,不得报考。

    (九)本次招用不收取报名费和考务费(笔试和面试)。体检费需自费。

    (十)因怀孕等特殊情况未完成体检程序的,进行预选岗,预选岗在同岗位拟录用人员完成选岗后进行。若同岗位特殊情况人员有两名及以上的则按总成绩排名进行预选岗。

    (十一)本公告未尽事宜,由县民政局、县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

    附件:1.2023年磐安县专职社区工作者公开招用计划表

    2.2023年磐安县专职社区工作者公开招用报名表

    3.2023年磐安县专职社区工作者公开招用资格审查办法

    磐安县民政局

    磐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9月28日

    文章来源:http://www.panan.gov.cn/art/2023/9/28/art_1229420625_41139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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