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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考法律常识:刑法中的犯罪未完成形态

发布:2023-05-15    来源:浙江公务员考试网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行测常识判断考点范围很广,一般包括政治、法律、经济、人文、地理、科技、生活等方面,需要小伙伴们长时间不间断的积累。今天浙江公务员考试网给大家带来的常识相关考点是“刑法中的犯罪未完成形态”。

    一、犯罪预备

    (1)概念:行为人为实施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的犯罪停止形态。

    (2)构成标准:

    ①时空阶段:预备阶段。

    ②停止原因:意志以外的原因。

    ③行为特征:准备工具、制造条件。

    二、犯罪未遂

    (1)概念: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所呈现的犯罪停止形态。

    (2)构成标准

    ①时空阶段:实行阶段。

    ②停止原因:意志以外的原因。

    ③行为特征:已经着手实行行为。

    三、犯罪中止

    (1)概念: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形态。

    (2)构成标准

    阶段:犯罪中=预备+实行

    检验:①放弃看主观——必须自动放弃

    ②结果看客观——结果没发生

    四、未完成犯罪的处罚原则

    1.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中止犯罪: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刷题巩固】

    1.(单选题)甲窃取了乙价值5000元的金项链一条,后受良心谴责,在乙发觉前将金项链放回原处。甲的行为是(     )

    A.犯罪中止

    B.犯罪既遂

    C.犯罪未遂

    D.犯罪预备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犯罪形态。甲已经实行犯罪行为且已经取得财物,犯罪已经完成,犯罪既遂。虽之后又将财物放回原处不影响犯罪的成立,鉴于其归还财物的行为,在量刑时会有一定裁量。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项。

    2.(单选题)甲拿着刀要杀死乙,把乙打晕后,准备拿刀砍向乙时,看到乙的样子可怜,没有忍心下手,便放下刀走了。甲的行为构成(     )

    A. 犯罪未遂

    B. 犯罪中止

    C. 犯罪既遂

    D. 未犯罪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犯罪概述。根据2021年版《刑法》第二十四条,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本题中,甲准备拿刀杀死乙,并且已经开始着手,将乙打晕。但是甲在能继续犯罪之时自动放弃犯罪,构成故意杀人罪的中止。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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