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公务员面试后考察,这10种情形不予录用
国家招录公职人员不仅在报名环节对人员总体情况进行把关,在面试之后的考察环节更是对入选人员进行严格把关,全面考察。
根据2021年8月25日中共中央组织部制定2021年9月17日发布的《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试行)》,考察人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确定为拟录用人员:
1、有公务员法第二十六条所列情形的: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被开除公职的;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2、有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所列行为的:
1)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和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宪法、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2)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3)挑拨、破坏民族关系,参加民族分裂活动或者组织、利用宗教活动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4)不担当,不作为,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5)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6)对批评、申诉、控告、检举进行压制或者打击报复;
7)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8)贪污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9)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
10)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11)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12)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13)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
14)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
15)违反有关规定参与禁止的网络传播行为或者网络活动;
16)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17)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18)违纪违法的其他行为。
3、不具备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的报考资格条件或者不符合招考职位有关要求的;
4、因犯罪被单处罚金,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
5、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
6、被开除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籍的;
7、被机关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辞退未满5年的;
8、高等教育期间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
9、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被认定有严重舞弊行为的;
10、政治素质、道德品行、社会责任感、为民服务意识和社会信用情况较差,以及其他不宜录用为公务员的情形。
国考考察工作突出政治标准,重点考察人选是否符合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等政治要求。招录机关将采取个别谈话、实地走访、审核人事档案(学籍档案)、查询社会信用记录、同本人面谈等方法对考察人选进行深入考察,全面了解政治素质、道德品行、能力素质、心理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情况,以及是否具有应当回避的情形,身心健康状况,与招考职位的匹配度等情况。部分中央一级招录机关实行差额考察,综合考虑人选的考试成绩、体检结果和考察情况等,择优确定拟录用人员,不唯分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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