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杭州余杭区余杭街道招聘编外人员公告
2021年杭州余杭区余杭街道招聘编外人员公告已发布,计划招聘16人,报名方式:现场报名,报名时间:2021年12月20日-12月24日,报名地址:余杭街道办事处(余杭街道城南路9号)东606办公室,浙江公务员考试网现将其发布如下:
余杭街道面向社会招聘编外人员公告
根据工作需要,经研究,余杭街道现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编外用工16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计划
此次计划招聘编外工作人员共计16名,其中机关辅助(综合管理)9名、专职网格7名。具体招聘岗位、人数和报考条件等详见《招聘计划表》(附件1)。
同一岗位符合条件的报名人数和招聘计划数比例不低于2:1开考,报名人数未达到开考规定比例的,招聘计划数应核减或取消,并以公告形式告知。
二、报考条件
报考人员除应具有《招聘计划表》(附件1)招录岗位所需资格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年龄20至35周岁(1986年12月20日至2001年12月19日期间出生),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毕业及以上学历,熟练掌握电脑、智能手机操作。
(三)身体健康且能胜任岗位工作;具备岗位要求的资格和能力。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宜报考编外人员岗位:
1.有违法用地、违章建房行为尚未整改,以及近5年内有严重损害生态环境、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多生育行为被查处的;
2.煽动、组织越级上访,参与非法上访,或长期无理上访,影响社会稳定的;
3.有恶意失信行为被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未撤销的;
4.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治安管理处罚的,或有涉毒问题的;
5.道德品行低劣,影响较坏,在群众中没有威信的;
6.被开除党籍、团籍或曾被开除公职的或曾因违纪违规被工作单位开除、辞退、解聘的;
7.本人家庭成员或近亲属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正在服刑的;
8.本人家庭成员或近亲属参加非法组织、邪教组织或者从事其他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9.有其他不宜报考情形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聘用为编外人员。
1.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被开除公职的;
3.欺压群众、横行霸道,涉及“村霸”、宗族恶势力、黑恶势力,群众反映强烈的;
4.有违背社会主义意识形态行为的,组织或参与邪教组织、非法宗教活动的;
5.有报考条件中其他不得聘用情形的。
三、招考办法和程序
按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公开报名,统一笔试、面试、体能测试、体检考察后择优录用。
(一)公开报名
1.报名时间:2021年12月20日-12月24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30)。
2.报名地址:余杭街道办事处(余杭街道城南路9号)东606办公室。咨询电话:88660290。
3.报名所需资料:应聘者按规定填写《应聘报名表》(附件二)一份(自行下载打印),并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户口簿、学历学位证书、退伍证以及其他能说明本人符合报名条件的有关资料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同时提供本人近期正面免冠二寸彩照2张,逾期不再补报。
(二)资格审查
主要审查报考者是否符合招考条件,以及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及完整性。如发现提供虚假资料或不符合报考条件的,取消考试和聘用资格。
(三)考试
考试包括笔试、面试。
笔试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满分100分,占总成绩40%。
面试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根据计划数与入围面试人数1:2的比例,按笔试总成绩从高到低确定面试入围人选。报名人员须凭身份证参加面试,满分100分,占总成绩60%。
(四)体检、考察、联合审查
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体检费用由考生自理。合格者进入考察。考试、体检或考察不合格的,依次递补。联合审查由招聘组织实施单位联合纪检、公检法、城建(防违控违)和信访等部门开展审查。
最终根据考试、体检和联合审查结果确定拟聘用人员。
(五)聘用
对拟聘用人员在原招聘公告发布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5个工作日。在公示期间,对拟聘用人员有反映的,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经街道党工委集体讨论决定是否录用,并报区委编办、区人力社保局备案。
四、录用办法
(一)根据街道党工委集体讨论确定拟录用人员名单,办理录用手续。
(二)拟录用人员须同意并接受街道统一调配使用,并签订劳动合同。
(三)录用人员接到录取通知后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报到,逾期不报到或发现有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取消录用资格。
五、其他事宜
(一)应聘者所提交的个人资料将予以保密,不会将应聘者登记的个人信息用于与招聘无关的其他用途。
(二)工资待遇参照余杭街道相应岗位编外用工标准执行。
(三)在招聘过程中,如遇工作人员与招聘对象有上述亲属关系或其它可能影响招聘公正情形的,应当回避。由街道纪工委对此次招聘全程监督。对违反招聘纪律的应聘对象,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或招聘资格。已经聘用的,一经查实,在试用期间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超过试用期的,作清退处理。
(四)本公告未尽事宜,由余杭街道党建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余杭街道办事处
2021年12月10日
文章来源:http://www.yuhang.gov.cn/art/2021/12/13/art_1229177591_39787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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