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浙江省考申论热点:严管垄断行为 发展平台经济
【背景概述】
2020年12月24日,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依法对阿里巴巴集团实施的“二选一”等经营方式涉嫌垄断进行立案调查。与此同时,蚂蚁集团也将于近日受到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约谈。也就意味着,同一时间,阿里集团正面临央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管局、市场监管总局等五大部门的调查。
互联网平台的“二选一”,是饱受诟病却长期存在的恶性商业策略。所谓“二选一”是指部分电商平台为追逐商业利益、打击竞争对手,要求合作商家只能入驻一家网络平台、不能同时入驻竞争对手平台的行为。从本质上来说,“二选一”是利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排他性交易”,是一种垄断行为,它的出现实际上基于平台在市场当中的支配地位,而垄断模式往往会固定市场份额,降低市场活力,最终导致经济社会的发展受阻。具体来说,就是大平台要求商家在稍大一些的平台和稍小一些的平台之间“站队”,如果商家不进行强行选择,平台将会附加各类苛刻的强制条件。
【主要观点】
“二选一”的经营模式放大了平台的市场支配地位,但却严重影响了商家从事经营活动的合法权益,长此以往,不仅会导致恶劣的竞争环境,更会对真个社会经济发展造成不良影响。因此,反垄断调查和处理应该是及时且有效的。
【剖析原因】
一、数字经济时代的到来,经营模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转变。在数字经济时代,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移动互联网等数字技术大大降低了数字产品的搜寻、生产、运输、跟踪和识别等交易成本,极大拓展了市场的边界,以传统企业的方式来组织供给的必要性大幅下降,平台甚至可以通过个体连接的方式来组织市场交易,从而出现了新型经营模式,而基于这样的经营模式,就容易形成企业对市场的垄断。
二、网络外部性与规模经济也是原因之一。平台经济最显著的特点之一就是网络外部性,即市场中的网络节点越多,市场给参与者创造的价值越高。但网络的建立具有明显的门槛效应,初期搭建平台基础设施的成本非常高,而一旦进入目标市场,其边际成本近乎于零,领先的企业能够依赖用户数量带来的超额收益分摊前期成本,不断巩固市场优势,产生规模效应,并会走向垄断。
三、数据、流量、算法的垄断,导致了市场垄断行为。平台企业在形成垄断后能够长时间维持垄断状态,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数据垄断。平台企业收集了大量用户数据,对用户的行为进行跟踪画像,再进行有针对性的促销、优惠和广告投放,不断创造新的利润和数据。其次是流量垄断。平台企业利用网络优势持续汇集用户所需信息,进而垄断用户流量,而流量优势又可以通过平台业务延伸、衍生的方式,进行多维度扩张,不断巩固其流量优势。最后是算法垄断。这是平台垄断的一个独有特征,就是通过对本企业业务的特殊照顾或对竞争对手业务的隐形打压来实现“自我优待”。
【提出对策】
一、重视动态行为监管。平台寡头的形成可能是基于网络效应等带来的效率优势。因此,对这些平台的监管,不能仅考虑其市场垄断地位,而是应该重点对其行为进行动态监管,核心是关注其是否有破坏竞争、损害消费者权益等方面的行为。应进一步完善平台企业垄断认定方面的法律规范,将利用算法实施价格共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行为纳入反垄断规制范围。建立相应的监管标准,对于形成多级通知警告处罚制度,划定经营红线。
二、强化金融领域监管。金融是特许行业,必须对金融领域平台企业进行更为严格的反垄断监管。应结合宏观审慎监管和功能监管措施,通过接入征信系统等多种手段控制共债风险。同时,由于大型平台企业覆盖多个业务领域,在金融领域之外,又通过其关联企业涉猎电商、物流、营销等领域,涵盖了购物、出行、住宿、支付转账、投资理财、生活、公益等场景,使得监管部门难以掌握信息共享和使用的全貌。因此,建议加强信息共享,探索监管执法合作机制,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力量,及时发现相关领域存在的问题和风险隐患,提升监管效能。
三、建立结构分离体系。平台寡头巩固其垄断地位的一个重要措施是利用杠杆效应进行跨市场集成,从而将其垄断优势进行强化。这种跨市场集成既可能是平台利用其数据优势、流量优势和技术优势进行业务纵向或横向扩张而形成,也有可能是直接通过并购达成。值得注意的是,平台寡头进行跨市场并购时,一般在新的市场内并没有显著的市场优势,因而也没有达到反垄断申报的标准。然而这种并购有可能导致平台寡头在新的市场中形成新的垄断力量。对此,可考虑建立一套解决杠杆效应的结构性分离和预防性禁令措施,对互联网优势平台进入上下游行业进行必要的规制。
四、坚持鼓励创新发展。平台企业边界扩大的合理性来自于对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移动互联网等新兴数字技术的大量应用,在反垄断执法层面上应考虑市场势力持续的时间长度和收益水平,激励平台企业发挥研发正外部性方面的积极作用。建议在平台反垄断中给予创新贡献更大的考察权重,以此作为评判垄断的重要标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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