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浙江公务员考试常识积累:《行政处罚法》修订版发布
行测常识模块,法律常识一直占据着比较大的比重,考生在日常学习中要重视法律常识的积累。浙江公务员考试网给大家带来的法律常识:《行政处罚法》修订版发布。
行政处罚法
2021年1月22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将于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那么,《行政处罚法》修订后考点有哪些重要变化呢?
考点一:明确行政处罚的定义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新《行政处罚法》中增加了行政处罚的定义,为执法机关提供了法律依据。首先,明确了行政处罚的对象是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这要和刑事处罚、治安处罚等作出区分。其次,明确了行政处罚的方式,即“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比如“责令停产停业”属于行为罚,是减损权益的处罚,“罚款”属于财产罚,是增加义务的处罚。
考点二:丰富行政处罚的种类
行政处罚的种类在考试中属于高频考点,需要大家重点注意!!!
通过新旧对比的表格,我们可以看出,行政处罚有了更多更详细的种类,新增了通报批评、降低资质等级、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考点三:扩充行政处罚的适用情形
(一)不予处罚的情形
○ 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 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
○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 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三)可以不予处罚的情形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四)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无主观过错不处罚”、“首次违法可以不罚”“ 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追究时效延长至五年”等将会成为2021年行政处罚部分的重要考点,请大家务必知晓。
刷题巩固
根据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下列不属于行政处罚种类的是( )
A.通报批评
B.没收财产
C.降低资质等级
D.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解析】B。本题考查行政处罚法知识并选错误项。根据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通报批评;(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五)行政拘留;(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根据《刑法》第三十四条,【附加刑种类】附加刑的种类如下:(一)罚金;(二)剥夺政治权利;(三)没收财产。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故“没收财产”属于附加刑,不属于行政处罚。B项错误。因此,选择B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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