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浙江公务员考试常识积累:侵占罪、职务侵占罪、盗窃罪
公务员考试的常识判断模块涵盖的知识点非常广泛,考生在备考时最苦恼的就是复习范围,这也是常识模块复习起来最大的难点,因为没有具体范围。所以浙江公务员考试网建议广大考生不用看专门的某一领域的知识点书籍,重在平日的积累。今天给大家分享的就是关于法律常识中的侵占罪、职务侵占罪、盗窃罪。
一、侵占罪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属于他人交与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为己有。
犯罪对象只限于三种财物:一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二是他人的遗忘物,遗忘物不等于遗失物,也不同于遗弃物;三是他人的埋藏物。
侵占罪属自诉案件。如果被害人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就不会对行为人追究刑事责任。
二、职务侵占罪
职务侵占罪(刑法第271条),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指导案例对“职务上的便利”理解如下:
1、是指利用职务上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利及方便条件,既包括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管理公共财物的职务便利,也包括利用职务上隶属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
2、无论行为人的职务是如何获得的,同时也不管是正式工、合同工还是临时工,都不影响其利用特定职务之便将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3、如果行为人是因工作关系熟悉作案环境、容易接近单位财物等便利条件的,不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务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三、盗窃罪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
盗窃罪的对象是财物。这里的财物既包括有体物,也包括无体物;既包括他人合法占有的财物,也包括违禁品及其他人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
(1)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号码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以盗窃罪论处。
(2)将电信卡非法充值后使用,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3)盗用他人公共信息网络上网账号、密码上网,造成他人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4)盗窃枪支、弹药、公文、印章等物的,不成立盗窃罪(因为它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盗窃行为在以下五种情形构成盗窃罪:
(1)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根据司法解释,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至3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不过,“数额较大”是一个相对的概念,由于中国地域辽阔,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数额较大”标准。
(2)多次盗窃。根据司法解释,2年内盗窃3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3)入户盗窃。非法进入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认定为“入户盗窃”。
(4)携带凶器盗窃。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的,应当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携带凶器盗窃,不要求行为人明示暗示带有凶器,更不要求行为人使用凶器。
(5)扒窃。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
刷题巩固
1、(2019国考地市)下列犯罪行为应以盗窃罪论处的是( )
A. 甲窃得价值5000元的手机一部,被发现后持械抗拒抓捕
B. 乙窃得同事的信用卡一张,并用其消费10000元
C. 丙在火车上捡到价值50000元的提包一只,经失主催要后拒不归还
D. 丁为某私营公司的销售主管,在销售过程中私自将价值50000元的产品据为己有
【解析】B。第一步,本题考查刑法。
第二步,《刑法》第196条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264条(盗窃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办理盗窃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至三千元为起点,10000元满足起刑点。
因此,选择B选项。
A项:根据《刑法》第296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按照刑法第263条(即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因此甲持械抗拒抓捕应以抢劫罪论处。
C项:根据《刑法》第270条第2款规定,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侵占罪)处罚。同时,50000元也满足在司法实践中“数额较大”的认定标准,所以丙构成侵占罪。
D项:根据《刑法》第271条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且50000元满足司法实践中对于“数额较大”的认定标准,因此丁构成职务侵占罪。
2、(2018四川)下列行为构成盗窃罪的是( )
A. 张某无意间将李某埋藏在屋外树下的10万元现金挖出,并占为己有,拒不交出
B. 胡某在任邮政局营业员期间,盗取储户的存折密码,然后冒充储户在取款凭单上签字,提取现金40余万元
C. 张某在给客户的维修网络过程中获知该客户的网游账号和密码,后张某和其朋友利用该账号和密码在网吧玩网游,共消费3000余元
D. 赵某意欲窃走丁某的手提包,在其刚拿到手提包准备离开时被丁某发现。丁某当即抓住手提包,但因力气比较小,最终手提包还是被赵某夺走
【解析】C。第一步,本题考查盗窃罪。
第二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属于盗窃罪。根据2013年4月4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264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而C选项张某在给客户维修网络过程中,获知他人游戏账号,并且消费3000余元,属于盗窃罪。
因此,选择C选项
A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0条规定,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张某无意间将李某埋藏的10万现金挖出,并占为己有,拒不交出,构成侵占罪。
B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2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B项中的胡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自取走(窃取)储户帐户中的钱款,构成贪污罪。
D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7条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行为属于抢夺罪。赵某开始是想盗窃丁某的手提包,被丁某发现也只是将丁某的手提包夺走,主观上只是为了抢夺财物,其行为构成了抢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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