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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浙江公务员考试常识积累: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

发布:2020-03-19    来源:浙江公务员考试网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行测常识模块,法律常识一直占据着比较大的比重,考生在日常学习中要重视法律常识的积累。今天浙江公务员考试网给大家带来的是“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

  1.正当防卫: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行为。

  2.紧急避险: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

 

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

起因条件

须有不法侵害(通常是人实施)

须有需避免的危险(包括人的行为,自然灾害等)

时间条件

不法侵害/危险正在进行时

/

对象条件

只能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

第三者的合法权益

目的条件

必须出于保护合法利益的目的

/

限度条件

保护的利益≥损害的利益

保护的利益>损害的利益

限制条件

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必须是迫不得已——即危险发生时,除了损害第三者合法权益外,无他法保护自己合法权益

特别限制

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有特殊规定的人

/

过当

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


  刷题练习

  1、下列选项中,哪一行为构成正当防卫?(  )

  A.甲到商场购物时将自己的汽车停在商场门口,买东西时发现乙打碎车窗玻璃,在偷车内的东西,于是上前将以抓住,并趁乙不注意将其打晕,送往派出所

  B.甲持枪闯进某单位的财务室,逼着财务室工作人员乙打开保险柜,在甲让乙往口袋装钱时,乙的同事进来趁甲不注意将其砸成重伤

  C.甲对乙心存怨恨,故意辱骂乙,乙气急要动手打甲,甲拿起准备好的棍子将乙手臂打伤

  D.甲在大街上打电话,被乙抢走了手机,甲追赶乙未果。第二天在大街上发现了乙,于是偷偷在其背后将其打倒抢走了乙身上的财物

  【解析】B。本题考查法律常识。正当防卫,是指保护合法权益,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行为,未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A选项,甲是在乙被抓住后,“不法侵害已停止”时再将其打晕的,所以不是正当防卫。C选项,甲是“故意辱骂乙”,诱导乙打自己,不是为“保护合法权益,制止不法侵害”,所以也不是正当防卫。D选项,甲是在被抢手机后“第二天”而并非在不法侵害进行中将乙打晕,所以也不是正当防卫。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选项。

  2、李某为公司仓库保管员。某日,两歹徒为逼李某交出仓库钥匙而持刀追打李某,李某被打成重伤,无奈之中李某抢了路边正在停车的黄某的摩托车逃走。李某抢走摩托车的行为(  )。

  A.应负刑事责任。李某抢走他人车辆,属于抢劫行为,侵犯他人利益

  B.应负刑事责任。李某抢走他人车辆,属于盗窃行为,侵犯他人利益

  C.不应负刑事责任。李某抢走摩托车属于正当防卫,保护了公司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D.不应负刑事责任。李某抢走摩托车属于紧急避险,损害了他人合法权益,但保全了更大的合法权益

  【解析】D。本题考查法律常识。根据《刑法》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害,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本题中李某的职务只是仓库保管员,没有与歹徒搏斗的义务,为了保全公司的公共利益和个人人身安全,抢走摩托车逃走的行为完全符合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故本题正确答案为D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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