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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浙江公务员考试常识积累: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

发布:2020-02-15    来源:浙江公务员考试网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行测常识模块,法律常识一直占据着比较大的比重,考生在日常学习中要重视法律常识的积累。今天小编给大家带来的是哪些是民法中的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指民事行为虽已成立并生效,但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行为人可以通过行使撤销权,使其自始不发生效力的民事行为。

  主要包括四种:

  (一)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二)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三)因欺诈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四)因胁迫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接下来,我们通过两道题目来看一下关于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相关知识。

  【1】下列哪一情形,甲对乙不构成胁迫?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甲说,如不出借一万元,则举报乙犯罪。乙照办,后查实乙构成犯罪

  B.甲说,如不将藏獒卖给甲,则举报乙犯罪。乙照办,后查实乙不构成犯罪

  C.甲说,如不购买甲即将报废的汽车,将公开乙的个人隐私,乙照办

  D.甲说,如不赔偿乙撞伤甲的医疗费,则举报乙醉酒驾车。乙照办,甲取得医疗费和慰问金

  【答案】D。

  解析:根据法律规定,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

  据此可知,胁迫的要点包括三项:(1)胁迫的对象是自然人(包括本人及亲友)和法人;(2)胁迫的内容是民事权益;(3)被胁迫人之所以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是因为胁迫人不正当的预告危害而使被胁迫人陷入“恐惧或害怕”的心理状态。

  至于胁迫人是采用何种手段或方法使被胁迫人陷入“恐惧或害怕”的心理状态以及胁迫人所言情形是真实的还是虚假的均在所不问。

  本题中,A、B、C三项中,甲的行为均会让乙陷入“恐惧或害怕”的心理状态,因此,均构成胁迫,不当选。而D项中,乙基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本应向甲支付医疗费和慰问金,因此,此时甲的行为并非不正当的预告危害而使被胁迫人陷入“恐惧或害怕”的心理状态,不构成胁迫,故D项正确,当选。

  故本题的正确答案为D。

  【2】甲隐瞒了其所购别墅内曾发生恶性刑事案件的事实,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将其转卖给乙;乙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放弃他人以市场价出售的别墅,购买了甲的别墅。几个月后乙获悉实情,向法院申请撤销合同。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乙须在得知实情后一年内申请法院撤销合同

  B.如合同被撤销,甲须赔偿乙在订立及履行合同过程当中支付的各种必要费用

  C.如合同被撤销,乙有权要求甲赔偿主张撤销时别墅价格与此前订立合同时别墅价格的差价损失

  D.合同撤销后乙须向甲支付合同撤销前别墅的使用费

  【答案】ABCD。

  解析:首先,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同时,根据《民法总则》第148条的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本题中,甲隐瞒了其所购别墅内发生恶性刑事案件的事实,将房屋出卖给乙的行为构成欺诈。因此,甲乙之间的别墅买卖合同属于可撤销的合同。

  其次,根据《民法总则》第152条的规定,在欺诈的情形下,被欺诈方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申请法院撤销合同。故A项正确,当选。

  再次,在可撤销的合同中,如撤销权人乙行使撤销权,则买卖合同自始无效,乙可以追究甲的缔约过失责任,该责任的范围包括订约费用和订约机会的损失,即甲须赔偿乙在订立及履行合同过程当中支付的各种必要费用。同时,乙有权要求甲赔偿主张撤销时别墅价格与此前订立合同时别墅价格的差价损失。故B、C项均正确,当选。

  最后,在乙撤销合同后,对于合同撤销前对别墅的使用构成不当得利,应向甲支付别墅的使用费。故D项正确,当选。

  故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BCD。

  【注意】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在考试中的地位举足轻重,需要重点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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