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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公务员考试常识积累:婚姻法之夫妻共同财产

发布:2019-12-30    来源:浙江公务员考试网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公考越来越趋于侧重于考生能力的提升,不是单纯的死记硬背,而行测常识判断考点范围很广,一般包括政治、法律、经济、人文、地理、科技、生活等方面,因此,行测常识判断部分就是诸多考生难以提分的一个版块,这部分知识范围广泛包罗万象,要求上知天文下晓地理,考生不仅平时要多观察多积累,更要注意总结便于记忆,才能在考场上游刃有余。本文浙江公务员考试网小编给大家带来有关“婚姻法之夫妻共同财产”相关考点。公考常识备考,多积累肯定没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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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处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
 
  《婚姻法》第十七条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作出了规定,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
 
  (2)生产、经营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对于继承遗产的所得,指的是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是对财产的实际占有。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并未实际占有,但只要继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6)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8)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得部分夫妻共有。
 
  第十八条对应为夫妻一方的财产范围作了规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婚后父母给买房不一定是夫妻共同财产
 
  新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明确规定了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刷 题 巩 固
 
  01、下列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是(    )
 
  A.婚前房屋在婚后所得的租金
 
  B.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军人的复员费和自主择业费
 
  C.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
 
  D.婚姻存续期间虽未实际取得,但明确可以取得的知识产权收益
 
  【解析】C。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A项属于,虽然房屋是在婚前取得,但是租金是在婚后取得的,属于生产、经营的收益,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B项属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军人的复员费和自主择业费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C项不属于,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选项中,不动产为一方父母出资购买并明确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符合上述规定,所以是夫妻一方财产。
 
  D项属于,在婚姻存续期间可以明确取得的知识产权收益,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故答案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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