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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拟出台新政 关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交流

发布:2018-09-15    来源:硕文公务员资讯网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浙江公务员考试网讯:日前,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就《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交流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通知”拟规定,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在事业单位之间交流,不受事业单位类别、财政经费预算方式和保障比例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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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知”为交流人员设置了“门槛”。调入单位应有空缺编制和岗位,拟交流人员须符合相应岗位基本任职条件,身体健康,具备相应履职能力;拟交流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到5年的一般不予流动,高层次人才和特别优秀的专才可适当放宽年龄。同时,本省其他市和温州各县(市)向市本级和区属事业单位流动的,一般应进行公开择优选调,因工作特殊需要,经批准可进行商调。
  那哪些人员不能交流呢?“通知”规定,试用期未满,或试用期满考核合格但在原单位工作不满1年的;市本级(所属事业单位从乡镇(街道)机关事业单位选聘人员,在乡镇(街道)工作不满5年的;按照有关规定,到定向单位工作未满服务年限或对交流有其他限制性规定的;人事档案涉嫌涂改造假,或者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入党时间、学历学位、工作经历、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身份(以下简称“三龄两历一身份”)等重要信息记载存疑的;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组织审查且尚未作出结论的;不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的;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得交流。
  值得注意的是,交流“不受限”仅适用于省内事业单位的人员流动。省外事业单位的人员新交流到市本级和区属事业单位仍按原规定执行,即只能是同类经费形式之间或全额向差额及差额向自收自支流动,交流到我市后再次交流的人员可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列入改制的事业单位,人员流动按改制有关规定执行。
  另外,“通知”特别规定事业单位人员交流实行回避制度,要求加强事业单位人员交流公示制度,调入和调出单位均应通过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对拟交流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进行考察,核查其人事档案,特别是“三龄两历一身份”等情况,并作出考察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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