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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浙江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破解“审批难”问题

发布:2015-04-09    来源:硕文公务员资讯网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随着公职考试人数的增加,以及社会发展的需要,申论考试的难度呈逐年递增趋势。浙江公务员考试网(http://ww.zjgwyw.org/)整理了最新的申论热点,希望考生2015年浙江公务员考试通用教材
  破解“审批难”问题
  【背景链接】
  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对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大力简政放权均提出了明确要求。
  随着较大规模取消下放审批事项工作告一段落,“审批多”难题基本得到解决,解决审批难的问题将上升为现在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主要矛盾。2015年2月初,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重点解决审批环节多、时间长、随意性大、公开透明度不够等问题,以进一步提高政府工作效率和为人民群众服务水平。
  此次《通知》重点在“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和“强化监督问责”部分提出10条具体举措,涉及以下方面:
  推行“一口受理”。承担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全面实行“一个窗口”对外统一受理,申请量大的要安排专门场所,对每一个审批事项都要编制服务指南,列明申请条件、基本流程、示范文本等,不让地方、企业和群众摸不清门、跑累了腿。
  实行限时办结。建立受理单制度和办理时限承诺制,各部门受理申请要出具受理单,依法依规明确办结时限,不得以任何理由自行延长审批时限,防止审批事项久拖不决。探索对多部门审批事项一个部门牵头、其他部门协同的“一条龙”审批或并联审批,让审批提速。
  严格规范办理。各部门要对承担的每项审批事项制定工作细则,明确审查内容、要点和注意事项等,严禁擅自抬高或降低审批门槛,避免随意裁量。
  坚持透明办理。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所有审批的受理、进展和结果等信息都要公开。各部门要切实履行对申请人的告知义务,及时提供咨询服务。
  推进网上办理。要求各部门积极推进网上集中预受理、预审查。加强国务院部门间、中央和地方间信息资源共享,尽可能让地方、企业减少为审批奔波,切实方便群众。
  【标准表述】
  [审批难的影响]
  “审批难”给政府公信力带来的损害不言而喻。
  一是“审批难”严重干扰市场和社会运行规律,抑制了市场资源配置效率和社会创新活力的释放;
  二是“审批难”带来办事难,审批过程如同迷宫,环节多、手续繁、材料多、时间长,让公众摸不清门,找不到路;
  三是“审批难”因审批部门裁量度宽和公开性差,形成权力寻租的空间,成为腐败的温床,威胁到党和政府执政的合法性基础。这些问题与法治政府、责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精神格格不入。
  [存在的问题]
  行政审批改革之所以能够牵动社会神经,是因为直接影响到很多群众到政府部门办事的效率和感受。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主要是解决“审批多”和“审批难”两个问题。随着较大规模的取消下放审批事项工作告一段落,规范和改进保留下来的审批权、彻底解决审批难的问题,成为主要矛盾。
  一方面表现为“摸不着门”“找不到人”“往返跑”等痼疾。去政府部门办事,窗口单位不是一次性告知、一次性办结,让人不知道怎么办,不知该到哪些部门和科室去办的现象时有发生。
  另一方面,一些行政审批还存在流程设计不科学、责任不清、效率低下等问题。比如,一些部门审批管理越权、混乱;有的部门以工作规范为由,人为造成审批过程中手续繁琐、环节稠密、周期漫长、部门众多;有的一项行政审批在一个部门内部也层层分解、流程复杂等。
  此外,行政审批透明度不高,自由裁量权过大问题也比较突出。一些部门的审批条件、申请材料、流程环节缺乏统一标准;有的部门审批条件中弹性较大的规定比较多,如“合理布局”“其它需要提交的材料”等;还有的行政审批落实到各个部门后,基本上处于“由业务处室自己制定政策,自己审批,自己事后监管,自己收费”的内部封闭运作状态。
  [改革的意义]
  通过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可以厘清政府、市场和社会的关系,同时,可以规范政府行为,转变政府职能,建设高效、廉洁、法治、责任和服务型政府,以顺应市场经济发展、全球化发展和开放型社会发展的时代要求。
  大力度减少行政审批,是行政管理改革不可逆转的大趋势,是实现政府职能转变的前提,当然也是社会组织、中介机构发展壮大的基础。政府把一些事放出去了,社会组织和中介机构才能把这些事接过来;政府在微观领域退出来了,社会组织和中介机构才能进得去;也只有如此,政府的职能才有转变的可能,而基层技术层面的行政创新和社会管理创新才有更大的空间。
  [对策措施]
  从改革的效率维度上看,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需公众参与。
  将行政审批项目公之于众,避免公权力自说自话,从与公众的良性互动中,吸纳足够的智慧,帮助管理者作出合乎公共利益增进的政策选择。
  从改革的纵深维度上看,必须积极推进行政审批的法制化、规范化建设。
  规范政府执行程序,加强政府行政监督,突出政府行政服务。行政审批项目的设立、调整,必须在法治框架之内进行,在注重实体正义的同时,重视程序正义,保障“正义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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