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政法干警考试实施方案详细解析
《2012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在众多考生的热切关注中终于火爆出炉了。浙江公务员考试网(ww.zjgwyw.org)为了让广大考生了解政法干警考试的最新动态,在第一时间针对本实施方案给出解读,为考生更加深入的了解考试政策做铺垫。
一、两大变化
2012年实施方案与去年相比,总体招考形式与内容没有特别大的变化,基本上还是围绕招考指导思想、培养模式、招生要求、招考程序及时间等事宜进行说明。中公教育专家在深入研究了本次招录工作实施方案的特点和要求之后,仍然发现了一些变化,这些变化反应了政法干警招考趋势与对考生的具体要求,所以也应引起广大考生的注意。
第一,与去年相比,今年的招考人数有所下降。
2011年政法干警招录人数相对之前几年开始下降,今年的招录人数相比去年仍然是呈下降趋势,比2011年(13037人)招录人数少了将近两千人。江西公务员考试网认为,前几年招录的政法干警毕业生已经毕业并上岗,这批毕业生去了定向单位后他们的工作能力将直接影响到今后的招录计划。不过各位考生不应觉得有压力,因为相对于今年11188人的招录计划而言,各位考生的机会还是很大的,不过这给各位考生提了个醒,通过招录计划进入到单位工作之后,还是应该进一步提高自身的各项素质与水平。
第二,考试时间不同。
2011年政法干警招录考试时间为:2011年9月17日,公务员录用公共科目笔试。2011年9月18日,教育入学考试。
2012年政法干警招录考试时间为:2012年9月15日,公务员录用公共科目笔试。2012年9月16日,教育入学考试。
相对去年今年的招录考试提前了两天,从备考角度来讲区别不大,考生可按照既定计划进行备考,但是需要记住准确时间,以免贻误考试。
二、招录特点与要求
第一,招录培养试点工作的原则
(一)招录有序。招录培养试点工作要在组织、编制、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政法部门统一协调下进行;
(二)公开公正。各有关部门在制定招录培养试点工作相关政策时,要坚持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统考择优。招录培养试点采取教育入学考试和公务员考试一并统考的方式,由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教育部门组织,择优录取。
(四)定向培养。报考即定向、定单位,学生毕业一律按入学时确定的定向单位到中西部和其他经济欠发达地区县(市)级以下政法机关工作,服务一定年限后方可交流。
(五)严格管理。各相关部门、政法院校应按照招录培养试点工作方案,严格管理,严肃纪律,确保培养学生的素质。
第二,专科、本科、研究生教育培养模式
(一)专科教育
通过注重实战的政法高等职业教育模式,主要面向中西部和其他经济欠发达地区县(市)级以下基层法院(定向招录的“双语”岗位)、公安和司法行政机关,培养政治素质高、实战能力强的政法应用型人才。
采取高中及以上学历起点的专科教育,学制两年,其中到基层政法机关实习不少于半年。对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颁发专科毕业证书。
(二)本科教育
通过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和第二学士学位教育,主要面向中西部和其他经济欠发达地区县(市)级以下政法机关,培养本科层次的应用型、复合型政法人才。
采取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和第二学士学位教育模式,学制两年,其中到基层政法机关实习不少于半年。完成规定学业的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本科毕业证书和授予学士学位。
(三)研究生教育
通过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主要为中西部和其他经济欠发达地区政法机关培养研究生层次的政法人才。
采取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培养模式,以法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为起点,学制两年,在完成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要求的基础上,重点加强知识应用和职业技能的训练。
第三,招录对象及条件
(一)招录对象: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包括公安现役部队)25周岁以下(大专以上学历退役士兵和定向藏区的,可放宽至27周岁)符合报考条件的退役士兵,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
(二)招录基本条件:符合报考公务员的基本条件;符合教育部规定的报考相应学历学位教育考试的基本条件;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还应符合人民警察招录条件。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法学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报考第二学士学位试点班的,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本科学历。报考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试点班的,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专科及以上学历。报考专科试点班的,须高中及以上学历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报考双语试点班的,还应具备运用相应民族语言的能力。
第四,招考时间安排
2012年8月,发布招考公告,报名与资格审查。
2012年9月15日,公务员录用公共科目笔试。
2012年9月16日,教育入学考试。
2012年11月底前,面试、体检、考察和公示。
2012年12月底前,审批、复试、发放录取通知书。
2013年2月底前,入学。
2013年2月底前,各省(区、市)相关部门分别将工作情况总结对口上报中央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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