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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法律模拟题及解析(22)

发布:2011-05-16    来源:硕文公务员资讯网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64.  甲向乙借款 30 万元做生意,由丙提供价值 25  万元的房屋抵押,并订立了抵押合同。甲因办理登记手续费过高,经乙同意未办理登记手续。甲又以自己的一辆价值 6  万元的"夏利"车质押给乙,双方订立了质押合同。乙认为将车放在自家附近不安全,决定仍放在甲处。一年后,甲因亏损无力还债,乙诉至法院要求行使抵押权、质权。本案中抵押和质押的效力如何?(    )
    A.抵押、质押均有效      B.抵押、质押均无效
    C.抵押有效、质押无效      D.质押有效、抵押无效

    65.小潘购买楼房一栋,后来因在外地常年出差,便全部出租给了小西居住。一日楼房突然整体倒塌,砸伤行人阿庆。阿庆的受损应由谁承担?(    )
    A.小潘          B.小西 
    C.小西与小潘承担连带责任          D.阿庆自己承担损失

    66.张、张乙、张丙三人各出资 20000 元、30000 元、25000 元修建了一栋三层小楼。建楼前三人约定建成后张甲、张乙、张丙分别住一楼、二楼、三楼,但对楼房的所有权的归属未明确约定。楼房建成后,因对楼房的所有权归属发生争议,如果三人不能协商解决,该楼房的所有权应归谁所有?(    )
    A.三人共同共有
    B.三人按份共有
    C.三人区分所有
    D.张甲拥有所有权,张乙、张丙拥有使用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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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4. B【解析】本题涉及抵押和质押的生效要件问题。房屋抵押以办理房屋抵押登记为生效要件,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无效。车辆质押以交付为生效要件,未交付的,质押无效。故本题应选 B。
    65. A【解析】本题涉及物件致人损害的特殊侵权责任。《民法通则》第126  条规定:"建筑物上的搁置物致人损害,建筑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责任。"至于所有人和管理人,具体由谁承担,应视具体情况。依民法理论,建筑物致人损害的责任主体应是对建筑物进行直接控制、管理、并负责有妥善维修义务的人。小西虽为承租人,但依《合同法》第220  至第221  条的规定,对出租房屋整体的维修义务人是所有人;又依《合同法》第233  条,房屋出租人(所有人)有义务保证房屋的安全,故楼房整体倒塌致人损害的责任主体是所有人而非承租人。
    66. B【解析】《物权法》第 103 条:"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本题三人共同出资建楼并约定建成后张甲、张乙、张丙分别住一楼、二楼、三楼,虽然对整个楼房的所有权归属没有约定,但是很明显三人对楼房是共有关系,根据《物权法》第103条的规定本题选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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