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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公务员申论热点时评:醉驾入刑

发布:2011-05-02    来源:硕文公务员资讯网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2011年 申论热点“醉驾入刑” 2011年 申论热点“醉驾入刑”面前 公务员不能例外。
    醉驾一旦入刑,就成了国家法律中最严厉的禁止性规范, 公务员法所规定的公务员第一项义 务便是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 若是最底线的法律要求都做不到,将其清除出公务员队伍也就 没有什么惋惜和冤枉的。 媒体报道,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二次审议《刑法修正案(八)(草案)》 ,其中的“醉驾一律 入罪”条款,引发了常委委员们的热议。 有委员认为,只要醉驾就处刑,不分任何情节,打击面过宽,建议加上“情节严重”适 当限制;最吸引公众注意的是,有委员提出,醉驾即入罪,而国家公职人员在犯罪后一般都 会面临开除公职的处分,后果很严重,可否给予一定的过渡规定。 委员提出的“打击面过宽”问题, 换一种说法, 可能就是对是否要动用刑法去打击酒驾 的疑问。的确,法谚有云:刑罚是一把双刃剑,用之不当,国家和人民两受其害。能用民事、 行政的方法解决的问题, 绝不动用刑罚, 刑罚要在公民自由和法益保护两者之间反复权衡利 弊的基础上慎重作出抉择。但是,醉驾一律入刑,就是认真权衡利弊后的正确选择,值得赞 同。 草案没有规定酒后驾驶一律处刑,即保持了刑法的克制性。因为一般的酒后驾驶,会被 吊扣一定时期的驾驶证和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只要执法严格,就能收到很好的效果,不必 动用刑罚。 而醉酒驾驶则产生了质的变化, 它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置于一个十分危险的 状态,处以刑罚符合人们的合理预期,某中央媒体近日在人群中进行的随机调查,大多数人 都赞同醉驾入刑即是证明。 实践还告诉人们,运用民事、行政的方法处理醉驾行为,实际效果确实很不理想,醉驾 引发的恶性交通事故此起彼伏,已经引起了社会的高度担忧。醉酒的适时入刑,正是好钢用 到了刀刃上的表现。 当然,必须确定一个客观的醉驾认定标准。目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驾驶人血液 中酒精含量大于80毫克/百毫升就作醉酒认定。酒精含量的具体数额可以再讨论调整,但这 种判定方式还是比较客观,值得采纳。 醉驾在法理层面上, 究竟应当认定为故意行为还是过失行为也有争议。 但驾驶员在明知 醉酒危害公共安全时还放任自己去过量饮酒, 无疑属于故意犯罪, 在刑法理论上就属于危险 犯。如此判定,才能给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一个有效保障。 至于有委员建议的加上“情节严重”, 则容易给法律留下漏洞。 因为醉驾本身就是非常
    严重的情节,这四个字一加,便为有权有势者大开方便之门,实施效果也会大打折扣。 而委员提出的公务员一旦醉驾入刑,便会同时遭到开除公职的处分,过于严重,也不是 完全没有道理。培养一名公务员的确很不容易,若某公务员其他方面都优秀,仅仅一次醉驾 即被清除出公务员队伍, 公务员个人利益和公共管理利益两受其损, 这样立法的执法成本是 否有些过高,确实应当考虑。 但“醉驾一律入刑”具有充分的正当性, 在这一语境下再来考虑同情公务员的观点, 其 理由就显然微不足道了。 宪法确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最大的道理, 而且这还是落实公务 员法的必然要求。因为醉驾一旦入刑,就成了国家法律中最严厉的禁止性规范,公务员法所 规定的公务员第一项义务便是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 若是最底线的法律要求都做不到, 将其 清除出公务员队伍也就没有什么惋惜和冤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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