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公务员申论热点时评:慈善事业
慈善事业是从慈爱和善意的道德层面出发,通过实际的自愿捐赠等行为和举动,对社会的物质财富进行第三次分配。因此,慈善事业也可以说是物质文明、制度文明与精神文明的综合体现。它无疑是社会一定利益的调节器,是和谐社会的重要力量。当前我国的社会慈善事业尚处于初步发展的阶段,虽然取得了较大成绩,但是在发展中也还存在着一定的困难和问题,并突出表现在机制方面。
慈善事业,是指在政府的倡导与扶持下,由民间的团体和个人自愿组织与开展活动的、对社会中遇到灾难或不幸的人,不求回报地实施救助的一种高尚无私的支持与奉献行为。慈善事业实质上也是一种社会再分配的形式。按照经济学家厉以宁的解释,社会分配可以分成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以竞争为动力的分配,即根据能力大小决定收入多寡;第二层次是以公平为原则的分配,即通过社会保障、社会福利进行再分配;第三层次是以道德为动力的分配,即有钱人自愿把钱分给穷人,也就是慈善事业。可见,慈善事业是以社会成员的慈善心为其道德基础,以社会成员的自愿捐献为其经济基础的。换言之,慈善事业是从慈爱和善意的道德层面出发,通过实际的自愿捐赠等行为和举动,对社会的物质财富进行第三次分配。因此,慈善事业也可以说是物质文明、制度文明与精神文明的综合体现。它无疑是社会一定利益的调节器,是和谐社会的重要力量。
当前我国的社会慈善事业尚处于初步发展的阶段,虽然取得了较大成绩,但是在发展中也还存在着一定的困难和问题。具体表现在如下四个方面:
一是观念滞后,慈善事业发展所需要的社会氛围尚未形成。尽管政府大力提倡,但一些人仍对慈善事业存在着认识上的误区。甚至一些慈善组织及其从事慈善工作的人员,也只是将慈善事业看成是单纯的道德事业,未能将其作为社会分工产物并不断发展的社会事业来对待,从而与发达国家慈善事业理念存在着较大差距。
二是慈善机构的数量太少,慈善捐赠水平较低。我国目前的慈善公益机构仅有100多家,而且绝大多数是“官办”的,全国每年募集到慈善资源不到全国GDP的0.1%(美国慈善公益团体掌控的资源高达美国GDP的8%-9%),并且我国的慈善事业在很大程度上仍旧依赖海外捐赠,如在中华慈善总会的捐赠物资中有近80%来自海外,只有20%多一点来自内地。一份慈善组织的公益调查显示,国内工商注册登记的企业超过1000万家,但有过捐赠纪录的不超过10万家,这意味着国内有99%的企业从来没有参与过捐赠。
三是发展慈善事业相关的政策、法律、法规尚不健全和完善。迄今我国尚没有针对性、特定性的专门规范慈善(公益)组织的实体内容的法律与法规条款,即使是已经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亦因缺乏具体的、可供操作的配套政策而难以落实。我国目前只有中华慈善总会与中国红十字会等7家慈善机构是捐赠全额免税的慈善组织。也就是说,只有极少数慈善机构获得了政府的特别许可,有权开出能得到政府财政部门认可的捐赠证明。这种垄断格局,成为慈善事业依附于政府,难以向广度和深度发展的主要障碍。
四是慈善组织自身亦存在着不适应发展需要的弱点。部分慈善机构的组织建设还不规范,慈善募捐的方式缺乏足够的吸引力,慈善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还有待提高,慈善组织的运行还缺乏透明度并接收社会监督,慈善公益系统的自律还有待强化。
为使我国的慈善机制走向完善,对照我国传统的以及国外的作法,有如下三个目标是需要努力去达到的:
一是使慈善完全走向民间。中国古代和近代,办慈善完全是民间的事,政府只处在倡导、扶持和保护的位置。国外也是一样,美国经过100多年的实践,有着成功的办理慈善事业的经验。那就是私人公益事业的广泛兴起,即让有钱的人捐出自己富余的钱来,享受免税的优惠政策,去做有益于社会和人群的事。慈善完全民间化有一个好处,就是吸收捐款容易。在国外,如果听说慈善是官方在办,那民间的个人与团体是不愿意捐款的。另外,由官方去办慈善,人们也有些不放心,担心所捐的款项是否真正用于了慈善。这种心理在目前中国人中间也是普遍存在的。我国因为慈善事业刚起步不久,尚处于一种官办的状态,即无论全国的中华慈善总会还是各省各市的慈善会,都是附设于民政部门,这作为临时性的扶持是可以的,但这不符合办慈善的宗旨与发展方向。
二是允许和鼓励民间广泛设立慈善团体和机构。慈善事业要发展和在社会需要中充分发挥作用,不能只有一家或几家,应当有许多,有一大批才行。中国近代史上全国各地有数不清的慈善团体和机构,既有中国人自办的(包括绅商各界以及宗教团体),也有外国人创办的(包括传教士和领事)。如果创办的团体多,各团体都通过自己的途径去吸收捐款,比单纯一个或几个团体吸收的款项自然要广泛得多。同时允许广泛设立慈善团体,也可以充分调动人们办慈善的积极性。特别是对于那些资力雄厚的大富翁,让其担任某个慈善团体的会长或董事长,会更加增添他们对于社会的责任感,这样的成功的范例在中国近代史上也有很多。中国近代史上天灾人祸可以说达到了极点,然而绝大多数的人们最终能够从死亡线上走过来,其中主要依靠的并不是当时的政府,而是社会上大批的慈善家和慈善机构的救助。
当然,慈善团体机构过多,各自去募款和救灾扶贫,会难免有重复和偏轻偏重的现象。借鉴中国近代史上成功的作法,是政府出面立法规范募款和捐助行为,全国成立慈善团体联合总会,各省也相应成立联合分会,由各慈善家分任各会长与副会长等职,平时多所联系,每年或间隔一二年召开慈善团体联合会议或慈善领袖会议,交流情况,总结经验,在发生灾害的时候,统一调配,实施赈救,这样做会有很好的效果。
三是参与办理慈善的职任人员应当是义务的。慈善既然是一种无私奉献的高尚行为,那么,和捐献者一样,参与办理慈善的职任人员也应当是义务的。即不向慈善团体收取任何报酬(指不取薪水,但为慈善事业去调查、放赈等等公务差遣,可由慈善团体开支)。中国民间向来有这样一句话:“有钱出钱,无钱出力”,那些没有钱捐献的人,就可以通过出力这种方式,即帮助慈善机构、团体去干一些具体的公务,做“义工”,以此来表现自己对于慈善的热心与真诚。当然,愿意出钱又愿意出力的人,是更为可贵的
如果说上述三个目标能够达到,那么慈善的机制应当说基本完善。哪么政府做什么?政府还是站在重视和支持的立场,第一是为慈善事业的发展制定有利的政策和法律;第二是对所有的慈善机构进行正确的引导与监管;第三是对慈善事业进行广泛的宣传;第四是对优秀的慈善人物和机构进行表彰;第五是采取一切措施在全社会营造人人向善的良好氛围。如果是这样做了,我想我们的慈善事业发展必将会是另一番兴旺发达的景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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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事业,是指在政府的倡导与扶持下,由民间的团体和个人自愿组织与开展活动的、对社会中遇到灾难或不幸的人,不求回报地实施救助的一种高尚无私的支持与奉献行为。慈善事业实质上也是一种社会再分配的形式。按照经济学家厉以宁的解释,社会分配可以分成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以竞争为动力的分配,即根据能力大小决定收入多寡;第二层次是以公平为原则的分配,即通过社会保障、社会福利进行再分配;第三层次是以道德为动力的分配,即有钱人自愿把钱分给穷人,也就是慈善事业。可见,慈善事业是以社会成员的慈善心为其道德基础,以社会成员的自愿捐献为其经济基础的。换言之,慈善事业是从慈爱和善意的道德层面出发,通过实际的自愿捐赠等行为和举动,对社会的物质财富进行第三次分配。因此,慈善事业也可以说是物质文明、制度文明与精神文明的综合体现。它无疑是社会一定利益的调节器,是和谐社会的重要力量。
当前我国的社会慈善事业尚处于初步发展的阶段,虽然取得了较大成绩,但是在发展中也还存在着一定的困难和问题。具体表现在如下四个方面:
一是观念滞后,慈善事业发展所需要的社会氛围尚未形成。尽管政府大力提倡,但一些人仍对慈善事业存在着认识上的误区。甚至一些慈善组织及其从事慈善工作的人员,也只是将慈善事业看成是单纯的道德事业,未能将其作为社会分工产物并不断发展的社会事业来对待,从而与发达国家慈善事业理念存在着较大差距。
二是慈善机构的数量太少,慈善捐赠水平较低。我国目前的慈善公益机构仅有100多家,而且绝大多数是“官办”的,全国每年募集到慈善资源不到全国GDP的0.1%(美国慈善公益团体掌控的资源高达美国GDP的8%-9%),并且我国的慈善事业在很大程度上仍旧依赖海外捐赠,如在中华慈善总会的捐赠物资中有近80%来自海外,只有20%多一点来自内地。一份慈善组织的公益调查显示,国内工商注册登记的企业超过1000万家,但有过捐赠纪录的不超过10万家,这意味着国内有99%的企业从来没有参与过捐赠。
三是发展慈善事业相关的政策、法律、法规尚不健全和完善。迄今我国尚没有针对性、特定性的专门规范慈善(公益)组织的实体内容的法律与法规条款,即使是已经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亦因缺乏具体的、可供操作的配套政策而难以落实。我国目前只有中华慈善总会与中国红十字会等7家慈善机构是捐赠全额免税的慈善组织。也就是说,只有极少数慈善机构获得了政府的特别许可,有权开出能得到政府财政部门认可的捐赠证明。这种垄断格局,成为慈善事业依附于政府,难以向广度和深度发展的主要障碍。
四是慈善组织自身亦存在着不适应发展需要的弱点。部分慈善机构的组织建设还不规范,慈善募捐的方式缺乏足够的吸引力,慈善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还有待提高,慈善组织的运行还缺乏透明度并接收社会监督,慈善公益系统的自律还有待强化。
为使我国的慈善机制走向完善,对照我国传统的以及国外的作法,有如下三个目标是需要努力去达到的:
一是使慈善完全走向民间。中国古代和近代,办慈善完全是民间的事,政府只处在倡导、扶持和保护的位置。国外也是一样,美国经过100多年的实践,有着成功的办理慈善事业的经验。那就是私人公益事业的广泛兴起,即让有钱的人捐出自己富余的钱来,享受免税的优惠政策,去做有益于社会和人群的事。慈善完全民间化有一个好处,就是吸收捐款容易。在国外,如果听说慈善是官方在办,那民间的个人与团体是不愿意捐款的。另外,由官方去办慈善,人们也有些不放心,担心所捐的款项是否真正用于了慈善。这种心理在目前中国人中间也是普遍存在的。我国因为慈善事业刚起步不久,尚处于一种官办的状态,即无论全国的中华慈善总会还是各省各市的慈善会,都是附设于民政部门,这作为临时性的扶持是可以的,但这不符合办慈善的宗旨与发展方向。
二是允许和鼓励民间广泛设立慈善团体和机构。慈善事业要发展和在社会需要中充分发挥作用,不能只有一家或几家,应当有许多,有一大批才行。中国近代史上全国各地有数不清的慈善团体和机构,既有中国人自办的(包括绅商各界以及宗教团体),也有外国人创办的(包括传教士和领事)。如果创办的团体多,各团体都通过自己的途径去吸收捐款,比单纯一个或几个团体吸收的款项自然要广泛得多。同时允许广泛设立慈善团体,也可以充分调动人们办慈善的积极性。特别是对于那些资力雄厚的大富翁,让其担任某个慈善团体的会长或董事长,会更加增添他们对于社会的责任感,这样的成功的范例在中国近代史上也有很多。中国近代史上天灾人祸可以说达到了极点,然而绝大多数的人们最终能够从死亡线上走过来,其中主要依靠的并不是当时的政府,而是社会上大批的慈善家和慈善机构的救助。
当然,慈善团体机构过多,各自去募款和救灾扶贫,会难免有重复和偏轻偏重的现象。借鉴中国近代史上成功的作法,是政府出面立法规范募款和捐助行为,全国成立慈善团体联合总会,各省也相应成立联合分会,由各慈善家分任各会长与副会长等职,平时多所联系,每年或间隔一二年召开慈善团体联合会议或慈善领袖会议,交流情况,总结经验,在发生灾害的时候,统一调配,实施赈救,这样做会有很好的效果。
三是参与办理慈善的职任人员应当是义务的。慈善既然是一种无私奉献的高尚行为,那么,和捐献者一样,参与办理慈善的职任人员也应当是义务的。即不向慈善团体收取任何报酬(指不取薪水,但为慈善事业去调查、放赈等等公务差遣,可由慈善团体开支)。中国民间向来有这样一句话:“有钱出钱,无钱出力”,那些没有钱捐献的人,就可以通过出力这种方式,即帮助慈善机构、团体去干一些具体的公务,做“义工”,以此来表现自己对于慈善的热心与真诚。当然,愿意出钱又愿意出力的人,是更为可贵的
如果说上述三个目标能够达到,那么慈善的机制应当说基本完善。哪么政府做什么?政府还是站在重视和支持的立场,第一是为慈善事业的发展制定有利的政策和法律;第二是对所有的慈善机构进行正确的引导与监管;第三是对慈善事业进行广泛的宣传;第四是对优秀的慈善人物和机构进行表彰;第五是采取一切措施在全社会营造人人向善的良好氛围。如果是这样做了,我想我们的慈善事业发展必将会是另一番兴旺发达的景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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