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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法律模拟题及解析(10)

发布:2011-01-28    来源:浙江公务员考试网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27.住在甲县的王某,在乙县生产伪劣商品经过丙县运输到丁县进行销售。无权对王某的违法行
  为进行处罚的机关是(    )
  A.甲县依法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
  B.乙县依法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
  C.丙县依法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
  D.丁县依法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

  28.《行政处罚法》规定,作为例外,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行政处罚罚款。但在
  什么情况下,当事人有权拒绝交纳罚款?(    )
  A.依法给予 20 元以下的罚款处罚的
  B.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C.不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
  D.不适用听证程序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

  29.根据《行政诉讼法》及相关法规对行政诉讼证据的规定,在二审或者审判监督程序中法院应当
  对当事人依法提供的新的证据加以质证。以下选项中,不属于"新的证据"的是(    )
  A.在一审过程中应当准许延期提供而未获准许的证据
  B.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依法申请调取而未获得准许的或者未取得,人民法院在二审中调取的证据
  C.原告或者第三人提供的在举证期限届满后发现的新的证据
  D.被告在一审结束后收集的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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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A【解析】:根据《行政处罚法》第 20 条的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乙县、丙县和丁县都是王某违法行为的发生地,都有权对王某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故选 A 项。
  28. C【解析】:《行政处罚法》第 49 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29. D【解析】:根据《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 52 条的规定,"新的证据"指:(1)在一审程序中应当准许延期提供而未获准许的证据;(2)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依法申请调取而未获得准许或者未取得,人民法院在二审程序中调取的证据;(3)原告或者第三人提供的在举证期限届满后发现的证据。可见,选项 A、B、C 不应选。同时,行政机关在一审过程规定的期限内,必须提供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证据,否则被视为没有证据,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因此,应选择 D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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