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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浙江公考申论热点:垃圾处理问题

发布:2010-10-28    来源:浙江公务员考试网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随着新农村建设的推进,垃圾包围新农村的窘境显现了出来,另外城市垃圾如何无害化处理也成为制约城市发展、影响群众生活质量的重要一环,所以作为准公务员,必须紧跟国家环保型社会建设的步伐,关注垃圾处理问题,切实肩负起一名公共管理人员应有的职责。备考2011年国家公务员的考生必须着重复习环保相关问题,做到明确现状,了解症结,切实提出对策。
  一、农村垃圾处理现状
  1.目前农村垃圾的处置除少数村(主要是省级卫生村)采用简易垃圾填埋外,大部分农村垃圾都是随地堆放,主要倾到地点是“六边”:路边、河边、村边、田边、塘边、屋边;部分农村企业的工业废弃物随意倾到在工厂企业的附近。
  2.目前农村粪便的处置基本以家庭户厕、公厕化粪池、三格式倒粪池贮存,满溢后自然渗透排放为主,由于部分化(贮)粪池的建造未按无害化要求(三格式)建造,原先建造的化粪池部分是二格式或一格式,因此未经真正的无害化处理而直接排放到河里和田里,但目前还存有少量露天粪缸,部分粪便还得不到无害化处理。
  3.近几年来农村养殖业的无序管理造成的污染也比较严重。一方面养殖户的环保意识较差,畜禽粪尿未经任何处理直接排到河里或堆放在路旁污染环境;另一方面大多数养殖户缺乏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的措施,要用先进的无害化方法处理,成本较高,养殖户难以承受。
  4.农村生活垃圾、粪便处置严重滞后。
  虽然我国各地制定了环境卫生专业规划,但在管理职能上没有延伸,规划的制定上对乡镇的环境卫生专业不是编的很细致和深透。按照国家环保的要求,在农村垃圾的运转处理上,应实行城乡一体化,即:组保洁,村收集,镇压缩、运转,县(市)统一填埋、焚烧或垃圾资源化处理。由于农村环卫基础设施建设相对滞后,农村环境脏、乱、差问题日益凸显,成为城乡环卫管理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影响城乡统筹发展的主要矛盾之一。
  二、垃圾污染环境的危害
  1.对土壤环境的影响。若农村生活垃圾不加以利用,任意露天堆放,不但占用一定的土地,导致可利用土地资源减少,还容易污染土壤环境。残留毒害物质不仅在土壤里难以挥发降解,而且能杀死土壤中的微生物,破坏土壤的腐解能力,改变土壤的性质和结构,阻碍植物根系的生长和发育,“白色”垃圾在土壤中长期存留,不易降解,严重影响农作物生长,导致粮食减产。
  2.造成水资源的严重破坏。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我国人口总量的增加,加上农村分散居住的特点,使得农村的生活垃圾成为环境的重要污染源。农村居民在日常生活中对洗衣粉、塑料制品的倚赖性高,这些日常用品产生的大量污染都得不到有效处理和排放,加之农村对废弃物的回收率极低,残留地膜和塑料废弃物因其自然条件下降解时间长,对环境产生长久影响。因此,日常生活用品所造成的污染也就没办法得到根除,处理不及时或不当,成为严重的生活废水。目前,我国农村饮用水还存在着氟砷超标、铁锰超标、苦咸等问题。
  3.存在传播疾病的危险隐患。
  农村生活垃圾,使井水变绿,使河水变臭,使近年来农村患病人数猛增。要么是突发心脏病,要么是突发脑溢血,还经常得一些莫名其妙的怪病。即使转移到垃圾场地,由于现在的生活垃圾成分相当复杂,既没有分类,也没有任何处理,甚至没有掩埋,所散发的废气和造成的污染,无论给运输沿线的农民,还是给垃圾场地附近的农民的生命健康带来了不容低估的威胁。
  三、解决建议
  一是要搞好宣传教育,通过环保下乡、科普宣传等形式,引导农民改变生活陋习,树立文明生活意识,争当保护环境的促进者;
  二是要加强管理,建立固定的垃圾处理场所,使农民能够定时定点投放垃圾,还要安排专人定时清运,提高农村垃圾的收集率、清运率、处理率;
  三是要加大监督处罚力度,制定乡规民约等,形成环境保护的监督机制。有关部门要经常检查,对于那些乱弃乱堆垃圾、污染生活环境的农户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整改,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营造“保护环境光荣、污染环境可耻”的良好氛围。
  四是建议政府设立专项资金分期分批地投入到农村,逐步解决农村垃圾处理资金不足的问题,解决村屯垃圾集中转运、处理过程中的人力、设备设施所需费用,尽早结束农村垃圾无人管理的历史。
  五是应认真贯彻我国现行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该法规定:“农村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具体办法,有地方性法规规定”,各镇、乡、行政村应遵照“垃圾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对垃圾收集、储存、利用、回收生产过程制定相应的措施。
  六是狠抓运行机制,垃圾常清化。一方面,政府要明确“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拓宽投融资渠道,改善投融资环境,实行开放式的市场运行,鼓励民间投资介入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另一方面,也要体现“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政府要出台相关政策,逐步在各地实行生活,生产垃圾收费制度,明确垃圾收费相关事宜,在使垃圾得到有效的减量的同时,弥补财政投入的不足。
  四、2010年先进典型
  福建省政府加强农村环境连片整治
  福建省政府下达《农村环境连片整治责任书》,明确要求列入部、省确定的2010~2012年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区域,要切实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影响农村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
  2010年5月,福建省政府与财政部、环保部签署了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区工作部省协议,将闽江、九龙江、敖江流域列为2010-2012年整治的示范区域,目前此项工作已正式启动。
  省政府要求,各地要明确工作责任,确保配套资金到位,突出抓好“水源清洁”、“家园清洁”、“田园清洁”示范工程。责任书明确要求,示范区域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应达到以下目标:示范区内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饮用水源保护设施和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截污设施基本完善,取缔保护区范围内排污口,使农村饮用水卫生合格率达到95%以上。示范区内农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得到妥善处理,并建立长效管理机制,治理设施长期稳定运行,污水达标排放,整治村庄的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70%以上,生活垃圾清运率和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0%以上。示范区村庄畜禽养殖布局符合当地政府划定的畜禽养殖“两禁”区要求,做到人畜分离、畜禽集中养殖、集中治理,养殖废弃物做到无害化处理处置和资源化利用,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和废弃物综合利用率达到90%。示范项目所在市、县要成立专门工作机构,所在乡镇要建立专门环保机构,并配备专门工作人员,建立农村环保工作长效管理机制,制定规范的乡镇环境保护规章制度。同时,示范工程完成情况将作为下一年度农村环境连片整治资金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
  对示范工程未按计划进度实施、未完成预定任务目标或资金落实不到位、资金使用违规违纪的,将采取追缴上年度中央和省级财政已下达资金、核减或停止下达本年中央及省级财政资金。
  五、城市垃圾处理现状
  目前我国每年产生近10亿吨垃圾,从全国总体来看,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还有很大缺口。去年全国600多个城市共清理垃圾1.6亿吨,县城的生活垃圾8000多万吨,农村的生活垃圾约1.5亿吨。全国生活垃圾产生量约4亿吨。另外,每年还有5亿吨左右的建设垃圾。中国的垃圾总量基本上是世界上数一数二的。此外,还有餐厨垃圾1000万吨左右。
  一面是堆积如山、即将被塞满的垃圾填埋场,另一面则是居民的持续反对和抗议垃圾焚烧的“困局”,让中国城市在垃圾处理问题上所面临的环保技术和公共行政事务处理“双重压力”再次凸显无遗。
  近年来,随着环保建设引起重视,各地都在大力推进垃圾处理、污水处理等设施建设,一个令人忧虑的现象逐渐显现:因垃圾处理厂选址问题引发的矛盾冲突此起彼伏,不仅影响了垃圾处理厂的建设速度,更潜藏诸多社会不稳定因素。
  另外,目前各类垃圾处理技术层出不穷,良莠不齐,从国内到国外,打着各类旗号和示范项目的很多,但建成后运行不了或是造成严重污染的也比较常见。可供选择的成熟稳定的垃圾处理技术只有填埋和焚烧,而现在城市用地十分紧张,大型填埋场选址更是难上加难,垃圾焚烧又因污染问题遭到市民特别是一些专家的严重质疑而无法取得环保支持。
  国家建设部门主张推行垃圾焚烧的方式,并在其规划中提出在“十一五”期间,东部发达省份的垃圾焚烧量应达到30%以上。国家环保部门对垃圾焚烧也持支持意见。但社会上一些环保专家和环保人士却对此并不认同,他们认为垃圾焚烧实际上是二次污染,会产生大量有害气体。
  目前一些土地资源相对比较紧缺的发达国家,一般都采用垃圾焚烧的方式,如日本、韩国、丹麦等。
  六、解决问题的建议
  城市垃圾处理亟待建立一套垃圾处理长效发展机制来加以解决。为此,我们建议:
  一是针对垃圾源头管理问题,应逐步建立基于处理设施的垃圾分类标准,根据垃圾分类
  二是制定垃圾处理中远期规划,解决选址问题,推进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对于一个快速发展的城市来说,中远期规划应该是对未来城市功能布局的一个解决方案。对于规划中的垃圾处理设施,不能轻易改变周边的设施建设。
  三是提高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保证垃圾处理企业正常运营。从理论上讲,垃圾处理企业的主营收入应该是垃圾处理费,而目前,各地的垃圾处理费在20-30元/吨之间,普遍偏低。政府应参照污水处理费标准的制定,在科学测算的前提下,制定垃圾处理费的指导标准,各地在此基础上结合实际进行调整。
  四是提高垃圾发电补贴标准。对不同的焚烧技术一视同仁,只要尾气排放达标,电价补贴应一样。按各地垃圾热值确定发电量,并在一定范围内确定一个数作为补贴依据。
  五是权威部门应为垃圾焚烧发电项目“验明正身”。项目是否可行,应以标准为依据,而不能因有人反对即视为不可行。尤其是垃圾处理设施,无论建在哪儿,采取何种处理方式,都有市民和专家反对,但绝对不能因有反对意见就放弃建设或改弦更张。
  六是探索建立生态补偿机制。项目建设只要符合标准,就应该大力推进。至于受损群众的利益,国家可以通过制定相关政策进行补偿,毕竟他们确实为其他群众作出了奉献。但千万不能因为少部分人一再反对就让项目搁浅,这对政府公信力的树立和保障全体人民的利益都是非常不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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