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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种违纪行为终身禁考公务员

发布:2010-05-15    来源:浙江公务员考试网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了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办法》规定,在考试或阅卷过程中认定报考者为串通作弊或者有组织作弊等三类行为的,将给与报考者终身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据了解,本办法的制定是为了规范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严肃考试纪律,确保录用工作的公平、公正。

  《规定》要求,在考试或阅卷过程中认定报考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务员考试机构或者招录机关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终身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一)经查实认定为串通作弊或者有组织作弊的;
  (二)由他人替考或者冒名顶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规定》称,报考者对所认定的违纪违规事实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处理的机关(机构)进行陈述和申辩。取消录用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

  公务员考录将建诚信档案

  《办法》总结了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的实践经验,突出了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共20条。第一至四条分别对立法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原则和职责权限作了规定。第五至十条分别对报名、考试、考察、体检等环节中的违纪违规情形及处理作了规定。第十一、十二条分别对事后发现的违纪违规行为及其他违纪违规行为处理作了规定。第十三条对当场处理和事后处理事宜作了规定。第十四条要求建立全国公务员录用报考者诚信档案库。第十五条对录用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作了规定。第十六条为救济条款。第十七至二十条为附则性条款。另外,《办法》还附带了《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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