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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权刁难是公共服务的负效能

发布:2010-02-24    来源:浙江公务员考试网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浙江金华投资者反映,为了在义乌市投资兴办驾校,4年多来他无数次地奔波,赔尽笑脸,可是握有“许可权”的义乌市公路运输管理所却一次次以各种理由推诿不办。无奈,他向法院起诉救助,一审、二审均胜诉,但当地公路运管部门还是依然故我,对判决不予理睬。

  4年时间,3次正式提出申请。每一次都按照审批部门的要求备好材料,但每一次都被找出新的“不符合要求”之处。而更为可笑的是,在不予许可的理由中,竟有“驾校总经理的文凭必需大学本科以上”。更令人难以接受的,是即使输了官司,审批部门依然振振有词:“法院判了撤销我们不予许可决定,又没说非要许可给你。”公权傲慢到这个份上,让人不难想象此事已不是批与不批那样简单,而是引发了强烈的“较劲”情绪。由此,当事投资者不仅要忍受极大的愤怒、痛苦与无奈,还要面临得罪了监管衙门、即使得到了开办许可也未必有好日子过的尴尬处境。

  行政许可法,本来是针对公务员的一道“紧箍咒”。仅以首办责任人的“一次性告知”为例,在以往的审批性行政行为中,往往不被视为什么大错,却最让人深恶痛绝。早就有人调侃:当你去“衙门”里办事需要盖10个公章时,人家决不一次性告诉你要盖哪10个公章,而是等你盖完一个,再告诉你下一个该盖哪个,不让你跑够10次绝办不成。说法虽然有些夸张,但是机关里“推诿、拖拉、扯皮、生硬”等不负责任的工作作风,工作人员自己都不清楚全部工作流程的现象,却实实在在地存在着。

  但是,从立法为民的高度来说,一部法律,初衷美好不等于实现了法律目标。仅以上述涉嫌“公权刁难”为例,仅凭其没有做到“一次性告知”这一条,就完全可以认定其违反了《行政许可法》。纠正其违法,通过当事人提请行政复议就应该可以解决,不必通过法律诉讼。如果当事者不知道有行政复议这个渠道,说明审批部门没有尽到提醒责任,有意无意地忽略对方权利。而法院的判决,局限于“撤销不予行政许可”,为审批部门留下了“又没说非要许可给你”的狡辩空间。这样的说法在法律概念上是否站得住脚暂且不论,起码又拖延了当事者的审批时间。

  提高政府效能,过去曾经偏颇地被理解为裁人撤机构,减岗减开支。但是因为机关里“全员铁饭碗,绩效虚泛化,考核难落实”的传统太过深厚,机关应有的效能,往往可以任意解释。要改变这一现象,就需要通过开放多元评价,对政府效能设立全新的价值坐标——机关效能之“能”,既应包括多少人干多少活这种“量”的概念,更包括公共服务效果、公众满意度等“质”的概念。对于查证属实的“公权刁难”,更应该按照“负效能”来理解,依法依纪追查审批机关的责任,给当事者一个负责任的交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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