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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产政策的利民之法

发布:2010-02-02    来源:浙江公务员考试网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1月29日,市人大代表、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振民透露,我国已经开始起草《住房保障法》,明确规定各级政府如对住房保障不力,将面临追究法律责任。

    近些年,为了抑制过快增长的房价,政府相继出台了诸多政策,然而收效微弱,房地产市场火热,“高房价与高空置率并存”的现象依旧存在,房价收入比严重背离居民收入,人们仍然无法摆脱“蜗居”的窘境。究其原因,在于国家利民的公共政策在落地生根时发生了异化,地方政府政策的后续执行力度和效果难以令人折服。

    此次,政府顺应民意,回应民众合理诉求,以立法的手段规范保障性住房的制度。在笔者看来,理论上具有双重纠偏作用,一方面是短期内可使居高不下的房价逐步走向理性,纠正房地产业的不良发展:另一方面是促进社会公平与维护社会和谐繁荣。无论是从我国立法工作本身,还是从现实社会需求的客观情况来看,加强以住房等社会领域的立法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

    自房改以来,房地产业已成为我国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但住房除去自身的商品属性外,它还有一个重要的属性,即准公共产品属性。住房商品和住房市场的特殊性,决定了政府应该在住房市场上必须有所作为。因此,制定和实施兼顾社会各收入的完善的住房保障制度,特别是完善低收入者、困难群众,是政府的一项重要的社会职责。

    《住房保障法》草案明确政府在保障人人有其住所方面承担的责任,住房保障不力者将面临追究法律责任。毫无疑问,这是对在当前的政府主导房地产开发的模式下积弊的纠偏和角色职责的具体定位,更是对地方政府在政策博弈中执行政策“跑偏”的法律埋单机制。

    虽然实现“居者有其 屋”的愿望还很遥远,但《住房保障法》的起草还是给了人们对解决住房难问题的希望,期待该法能够对地方政府政策“跑偏”起着纠偏效应,以使其回归到国家房地产政策的利民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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