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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合同保障双方权益

发布:2009-12-08    来源:浙江公务员考试网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截至9月底,全市订单农业签约713份,履约金额4.3亿元。各级工商部门“合同帮农”举措不但使各类涉农主体自觉实施订单式作业,同时切实保障了订单双方的合法权益。

    过去,从事养殖、种植、捕捞的农(渔)民,有的虽与运销户和加工企业有收购农产品和水产品的口头约定,但违约事情屡有发生。为此,近年来,舟山市各级工商部门立足渔业优势产业和特色农业,把推动订单农(渔)业作为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抓手。定海区对订单农业出台了一系列奖励政策,凡农产品加工企业与农户签订并履行订单收购合同的,给予一定奖励。嵊泗县工商局通过走访贻贝加工企业,在订单合同中灵活运用最低保本价和市场收购价来进行平衡,努力保护订单双方利益。今年,普陀区评选出的16户订单示范大户,已有14户从银行成功贷款400多万元。

    全市工商部门规范或制定订单合同示范文本20余种。去年以来,普陀工商分局帮助制定《普陀区虾皮购销合同》和《普陀区虾皮加工合同》两种示范文本,降低交易风险,很受渔民与加工户欢迎。嵊泗县工商局借贻贝行业协会年会之机,与协会理事商定率先在理事成员企业的贻贝收购中使用订单合同,为贻贝订单合同的全面推开起到示范作用。

    目前舟山市订单农业发展呈现品种不断拓展、主体队伍不断扩大、发展模式多样化的特点。订单农业的品种涉及粮食、茶叶、银杏、水果、鸡、鸭等多种产品。其中订单渔业约占每年订单农(渔)业履约金额的90%以上。形成了农业龙头企业、贩销大户、专业合作社、农(渔)民经纪人等多种主体共同参与订单农业的良好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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