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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发布:2009-11-13    来源:浙江公务员考试网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昨天上午,市委召开常委会议,传达贯彻全省养老保险工作会议精神,研究我市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等问题。会议强调,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要求,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加快建立覆盖城乡、惠及全民的养老保险制度,让更多群众更好地享受改革发展成果。

    市委书记孙建国主持会议并讲话,市领导尚清、黄会荣、居亚平、徐宇宁、郑金平、李剑飞、江汛波、黎伟挺、顾玉龙、王建华等参加会议并发言。

    根据省政府发布的《关于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从明年1月1日起,全省60周岁以上、符合条件的本省户籍城乡老年居民,都可以领到由财政支付的每月不低于60元的基础养老金。政策规定,凡具有我省户籍、年满16周岁(全日制学校在校学生除外),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均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除了参保人的个人缴费外,还包括集体补助、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和利息收入,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缴费年限养老金三部分组成,支付终身。

    为体现多缴多得、长缴多得原则,该项制度设置了若干缴费标准,参保人所在市、县(市、区)将对参保人缴费给予每人每年不低于30元的补助。缴费年限养老金与参保人缴费年限长短挂钩,按缴费年限分段计发,目前暂定为:缴费5年(含5年)以下的参保人,其月缴费年限养老金按1元/年计发;缴费6年以上、10年(含10年)以下的,其月缴费年限养老金从第6年起按2元/年计发;缴费11年(含11年)以上的,其月缴费年限养老金从第11年起按3元/年计发。此外,已领取养老金待遇的参保人员,死亡时可享受一次性丧葬补助费,标准为参保人死亡当月享受的基础养老金的20个月金额。政策还就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作出了明确规定。

    会议指出,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覆盖城乡、惠及全民的一项民心工程、德政工程,关系到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意义十分重大。各级党委、政府要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思想上高度重视,结合衢州实际,认真研究具体实施方案,真正把这项惠民政策运用好、落实好。要抓紧成立专门工作机构,加强面上指导协调,迅速开展工作。要认真细致地做好调查、确认等各项工作,确保应享受基础养老金人员一个不漏。要及时做好标准设定、资金保障、相关政策衔接等工作,确保这项制度安全顺畅运行。

    会议强调,各级党委、政府要以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为新的契机,更加关注民生,扎扎实实地解决民生问题,进一步加大社会保障力度,让人民群众更多地享受到改革发展的成果,充分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要加大宣传引导力度,充分调动群众缴费参保的积极性,让更多群众更好地享受到这项政策带来的实惠。

    会议还讨论研究了关于召开全市人大工作会议和政协工作会议、深化基层平安综治建设以及军转干部安置等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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