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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综合基础知识每日练习(8)

发布:2009-09-07    来源:浙江公务员考试网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97、下列关于“缓刑”的说法中,不适当的一项是:

A、累犯可以适用缓刑

B、缓刑只适用于被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C、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

D、如果没有法定的应当撤销缓刑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98、下列对民事诉讼法中的“共同诉讼人”的表述,最适当的是:

A、在同一诉讼中,对原告、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总称

B、在共同诉讼中共居于相同诉讼地位的当事人,即原告或被告一方为两个以上

C、在诉讼中,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的诉讼参加人

D、在同一诉讼中,与诉讼标的有利害关系的所有诉讼参加人

99、根据《公务员法》,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与“品位分类”相比,“职位分类”的特点是:

A、以“人”为中心,分类简单,重视公务员的人品条件和学历、资历

B、以“事”为中心,分类详尽,重视职位工作和公务员个人的专长,官职与官等合一

C、以人为对象进行分类,官职与级别相对分离

D、突出对公务员的品级、官阶的区分,公务员队伍组织严密、等级分明

参考答案:

97.B[解析]适合缓刑的对象和条件:(1)适用缓刑的对象必须是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这说明,判处3年以上徒刑的罪犯,不能适用缓刑。(2)犯罪分子确有悔改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即法院认为不关押也不致于再危害社会。以上两条缺一不可。此外,《刑法》规定,对累犯,不论其刑期长短,一律不能适用缓刑。

98.B[解析]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的诉讼。共同诉讼中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一方当事人称为共同诉讼人。其中,原告为二人以上的称为共同原告,被告为二人以上的称为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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