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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龙湾区法律援助中心公开招聘公告

发布:2009-08-11    来源:浙江公务员考试网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法律援助工作,经研究,决定龙湾区法律援助中心招聘工作人员1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岗位及人数:
龙湾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工作者1名(全额拨款事业编制)。

二、招聘条件:
1、政治思想素质好,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工作责任感,作风正派,遵纪守法,热爱法律援助工作;
2、具有龙湾区常住户口;
3、身体健康,年龄在30周岁以下(1979年7月1日以后出生);
4、具有国民教育序列法律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三、招聘方法:
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自愿报名,统一考试,组织考察,择优招聘的方式进行。
1、报名时间:8月14日(星期五),上午8:30-12:00时,下午2:30-5:30时。
2、报名地点:龙湾区司法局办公室(龙湾区行政管理中心大楼506室),联系电话:86968572。
3、报名办法:参加招聘的对象需持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学历及学位证书、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等原件和复印件及近期免冠1寸同底照片3张到报名点进行现场报名,接受资格初审。
报名人数与计划数不足3∶1的,是否开考另行研究决定。
4、考试:报名者经资格审查符合报考条件的,发给准考证。笔试内容为写作(其中议论文一篇,公文一篇),满分为100分,笔试成绩占总成绩的60%。具体考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5、面试: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聘计划的1∶3确定面试对象。面试满分为100分,面试成绩占总成绩的40%。具有面试资格的人员,在面试3天前向区人事劳动局书面告知并确认为放弃面试的,其空缺可在该岗位招考对象中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递补。
6、体检:根据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聘计划数确定体检对象,如遇体检不合格或确认放弃,则按成绩依次递补。体检标准参照人事部、卫生部《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人部发〔2005〕1号)执行。
7、考核:体检合格人员为考核对象,考核参照浙人发〔2008〕58号文件执行。
考核合格,经公示七天无异议的,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招聘审批手续。
本公告未尽事宜,由区司法局与区人事部门共同研究决定。

二○○九年八月七日
温州市龙湾区司法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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