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站: 杭州 宁波 温州 嘉兴 湖州 绍兴 金华 衢州 舟山 台州 丽水
您的当前位置:浙江省公务员考试网 >> 浙江公务员考试 >> 政策

2009年浙江招录政法干警学员政策问答(4)

发布:2009-07-29    来源:浙江公务员考试网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2009年浙江招录政法干警学员政策问答(4)

15.对资格审查、考试过程中发现有弄虚作假、违法违纪行为的报考者应如何进行处理?

答:报考人员在初审、复审中提交的报考信息和材料应当真实、准确、有效。凡提供虚假报考申请材料的,一经查实,即取消报考资格。对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材料、信息,骗取考试资格的,将按有关规定处理。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按照《浙江省人事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浙考发〔2007〕32号)执行。教育入学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第18号令)执行。

16.学员是否具有公务员身份?

答:被录取人员在校期间不具有公务员身份,合格毕业后,所在院校将其档案按原确定的招录单位进行派遣。报到后,由招录单位按规定程序办理公务员录用手续,试用期一年。被录取人员在校期间不合格或毕业时未获得相应学历学位的,以及毕业时不符合相应职位资格条件要求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本人自行择业。

17.合格毕业到单位报到后,可否进行公务员内部交流?

答:本科层次被录取人员到招录单位需服务满7年,专科层次的满9年后,方可交流。

18.如果有招考公告和政策问答以外的问题,如何咨询?

答:考生参加学员招录过程中,应认真阅读招考公告、政策问答以及考试录用系统中的有关信息。如果仍有疑问的,可在考试录用系统工具栏目“我要咨询”中进行网上咨询,或点击“电话咨询”查找相关部门电话号码后致电咨询。

点击分享此信息:
RSS Tags
返回网页顶部
http://ww.zjgwyw.org/ All Rights Reserved 苏ICP备11038242号-16
出版物经营及网络发行许可证号:新出发 苏A零字第 江027号
经营许可证编号:苏B2-20120087
(任何引用或转载本站内容及样式须注明版权)X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