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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公务员法律常识知识之经济法(11)

发布:2009-07-16    来源:浙江公务员考试网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浙江公务员法律常识知识之经济法(11)

 

11?公司法

 (1)概述

①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③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有限责任公司

①设立条件:

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有公司住所。

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

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可以单独投资设立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②有限责任公司章程需载明:

公司名称和住所;

公司注册资本;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③出资额。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3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薪细吖娑ǖ模?悠涔娑ā?BR>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较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④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日期。

⑤股东会职权: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修改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⑥董事会职权: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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