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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浙江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练习(二)

发布:2009-07-15    来源:浙江公务员考试网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4.某地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办公室主任王某,急于引进外资,对于前来投资的“外商”甲某等人盲目轻信,未认真审查其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就签订引资合作协议,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先期打入对方账户400万元,结果,先期打入的资金被悉数骗走,给国家造成了严重损失,王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
A. 玩忽职守罪
B. 滥用职权罪?

C. 国家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罪
D尚未构成犯罪?

5.某甲向银行取款时,银行工作人员因点钞失误多付他1万元。甲以这1万元作本钱经商,获利5000元,其中2000元为其劳务管理费用成本。1个月后银行发现了多付款的事实,要求甲退回,甲不同意。下列有关该案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 甲应返还银行多付的1万元?
B. 甲无须返还,因系银行自身失误所致?
C. 甲应返还银行多付的1万元,同时还应返还1个月的利息?
D. 甲应返还银行多付的1万元,同时还应返还1个月的利息及3000元利润?

答案及解析:
4.【解析】答案为C。根据《刑法》第406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行合同失职罪。王某有盲目轻信,未认真审查其主体资格、资信状况等失职情节,故选C。?
5.【解析】答案为C。此题考点为不当得利的返还范围。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通意见》对不当得利返还范围的解释是:返还的不当得利,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和管理费后,应当予以收缴。依据该解释,不当得利返还义务的范围仅限于原物及孳息,其他收益上缴国家。甲已经构成不当得利,应返还原物及孳息,即应返还银行多付的1万元,同时还应返还1个月的利息,因为利息是原物的孽息,应同原物一同返还;而甲的经营所得3000元利润,应由国家收缴,不必返还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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