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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公务员法律常识知识之经济法(10)

发布:2009-07-13    来源:浙江公务员考试网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浙江公务员法律常识知识之经济法(10)

 

10?环境保护法

 

(1)概述

  

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2)我国参加的国际法中的环境保护规范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南极条约环境保护议定书》。

 

(3)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①协调发展原则;

  

②预防原则;

  

③污染者负担原则;

  

④公众参与原则。

 

(4)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

  

①环境规划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管辖范围内的环境状况进行调查和评价,拟订环境保护规划,经计划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同级人政府批准实施。

  

②清洁生产制度。

  

③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计划部门方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

 

④“三同时”制度。是指建设项目需要配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法律制度。该制度为我国首创。

 

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水污染防治法另有规定的,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执行。征收的超标准排污费必须用于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具体使用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⑥总量控制制度。

  

⑦环境保护许可制度。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依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申报登记。

  

⑧限期治理制度。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

  

中央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市、县或者市、县以下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由市、县人民政府决定。被限期治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如期完成治理任务。

  

⑨环境标准制度。禁止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

  

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可能发生重大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加强防范。   

 

(5)环境民事诉讼

  

①诉时效为3年;

  

②诉讼适用举证责任倒置;

  

③因果关系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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