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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公务员法律常识知识之经济法(9)

发布:2009-07-07    来源:浙江公务员考试网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浙江公务员法律常识知识之经济法(9
 
9?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1)房地产开发用地
    
①土地使用权出让。地使用权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②土地使用权划拨。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
  
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2)房地产转让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条件的;
  
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权属有争议的;
  
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3)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②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③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④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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