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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公务员法律常识知识之经济法(3)

发布:2009-07-01    来源:浙江公务员考试网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浙江公务员法律常识知识之经济法(3
 
3?招、投标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1)适用对象
  
①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
  
②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
  
③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时,参照消费者保护法执行。
 
(2)消费者权利
  
①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③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④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⑤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⑥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⑦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消费者应当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⑧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⑨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3)经营者的义务
  
①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
  
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②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
  
③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经营者发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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