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站: 杭州 宁波 温州 嘉兴 湖州 绍兴 金华 衢州 舟山 台州 丽水
您的当前位置:浙江省公务员考试网 >> 综合基础知识 >> 法律

浙江公务员法律常识知识之经济法(2)

发布:2009-07-01    来源:浙江公务员考试网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浙江公务员法律常识知识之经济法(2
 
2?拍卖法
 
(1)概述
  
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2)基本原则
  
合法原则、三公原则(公开、公正、公平)、诚信原则。
 
(3)拍卖当事人
  
①拍卖人。拍卖人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从事拍卖活动的企业法人。
  
设立拍卖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和章程;
  
有与从事拍卖业务相适应的拍卖师和其他工作人员;
  
有符合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拍卖业务规则;
  
有公安机关颁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
  
符合国务院有关拍卖业发展的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②拍卖师。拍卖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高等院校专科以上学历和拍卖专业知识;
  
在拍卖企业工作两年以上;
  
品行良好。
  
被开除公职或者吊销拍卖师资格证书未满五年的,或者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担任拍卖师。
  
③竞买人。竞买人是指参加竞购拍卖标的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一,竞买人可以自行参加竞买,也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参加竞买。
  
第二,竞买人有权了解拍卖标的的瑕疵,有权查验拍卖标的和查阅有关拍卖资料。
  
第三,竞买人一经应价,不得撤回,当其他竞买人有更高应价时,其应价即丧失约束力。
  
第四,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不得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
  
④买受人。买受人是指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
  
第一,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拍卖标的的价款,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由拍卖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
  
第二,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
  
第三,买受人未能按照约定取得拍卖标的的,有权要求拍卖人或者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买受人未按照约定受领拍卖标的的,应当支付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用。
 
(4)拍卖规则
  
瑕疵告知义务、底价规则、价高者得规则。
 
更多详情请查询:浙江公务员考试网(ww.zjgwyw.org

点击分享此信息:
相关文章相关文章
RSS Tags
返回网页顶部
http://ww.zjgwyw.org/ All Rights Reserved 苏ICP备11038242号-16
出版物经营及网络发行许可证号:新出发 苏A零字第 江027号
经营许可证编号:苏B2-20120087
(任何引用或转载本站内容及样式须注明版权)X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