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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公务员法律常识知识之经济法(1)

发布:2009-07-01    来源:浙江公务员考试网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浙江公务员法律常识知识之经济法(1
 
1?反不正当竞争法
 
(1)调整对象
  
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2)不正当竞争行为
  
①混淆行为:
  
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②商业贿赂行为。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账。
  
③虚假宣传行为。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④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⑤低价倾销行为。
  
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销售鲜活商品;
  
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季节性降价;
  
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⑥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
  
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千元。
  
⑦诋毁商誉行为。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更多详情请查询:浙江公务员考试网(ww.zjgwy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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